农用三轮车,除了驾驶员以外是不可载人出行的。但是在农村,最为突出的就是农用三轮车违规载人出行。殊不知,这样的行为隐藏着巨大的祸害,严重时可致驾乘人员进入万劫不复的地步。
这组触目惊心的照片是去年“6·02”较大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因驾乘人员的违规操作,造成一车五人三死二伤的严重后果。
事发当天,李某菊的姨妈来邀约她一起去余金庵林场附近的中药材种植基地给作物浇水,盛情难却之下,李某菊和其余四人坐上了叔叔何某树驾驶的农用三轮车。
“到了山上,我买了三罐红牛兑了二三两白酒,我二阿姨、我、还有开车的那个人都没有喝,就我姨爹和我小阿姨喝了点,差不多下午3:30左右,我们就从山上下来。”
五人乘坐的三轮车行驶到大理市双廊镇与鹤庆县黄坪镇交界处的大石线米处附近时,与驾驶员并列坐在前排的事故幸存者李某菊察觉出了异样。
“那天下来的时候,我就觉得车速有点快,我就提醒小叔叔,我说小叔叔你慢点,这个路有点陡,拐弯也大,他还说没事。线分钟,最后一个转弯,他直接空档滑行,没踩刹车,龙头都没转一下,我眼睁睁地看着她开下去了。”
顷刻间,40多米的箐坡被翻滚而下的三轮车滚压得一片狼藉,谷底哀嚎四起。还有知觉的驾驶员何某树立刻拨打了报警电话。
“我们到达‘6·02’现场,沟底躺着四个人,有两个重伤,经现场的初步查验,已有两人失去生命体征,挡墙上的女性经过检查以后也没有生命体征。然后我联系了120,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治,对现场进行勘验,同步进行。”
同时,大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办案民警也到达现场,对现场展开详细勘验。
办案民警现场勘验后得出结论:事故三轮车在发生事故前并未采取任何制动,这与事故幸存者李某菊的口述吻合一致。
那么,三轮车驾驶员何某树为什么不采取制动?他是不是事前有饮酒行为?还是三轮车的制动系统出问题了?
办案组民警对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法医病理分析、驾乘关系鉴定、车辆痕迹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等相关鉴定作进一步的分析研判确定:驾驶人何某树事故发生前并未饮酒,事故车辆在发生事故前也没有制动故障,造成事故系驾驶员主观因素。
另外,经过办案民警进一步核实,三轮车驾驶员何某树未取得机动车驾证,何某树原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止于2018年03月28日,驾驶证状态为:注销。
也就是说,事故驾驶员何某树系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当事人何某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我是重伤,腰骨折,脚断了,我就是觉得害怕,不敢坐三轮车了。事故驾驶员现在坐牢了,要坐四年牢。”
驾驶证、按核载人数出行、佩戴安全头盔,哪怕具备其中的一道出行防线,事情的结局都不至此。发生这样的交通事故看似偶然,实则必然。出行上路,法律法规应铭刻于心。